******有限责任公司铁山车间土地使用权拟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人民政府******有限责任公司铁山车间后续拟规划为公园绿地和二类工业用地。根据业主要求将铁山车间按照A地块和B地块分别进行调查。现将B地块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有限责任公司铁山车间位于南平市政和县铁山镇204省道与中心街交汇处,根据业主委托要求,B 地块中心坐标为:E:118.918924°, N:27.389755°。调查面积为 27******居民房。
二、调查内容
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等方式对本地块、相邻地块的用地历史、现状进行污染识别;根据污染识别结果以及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技术规范在地块内布设土壤、地下水采样点位,采集的样品送至具有CMA资质认证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
根据规划要求,土壤选择《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地下水选择《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进行评价。
三、调查结果
******有限责任公司铁山车间 B 地块内污染识别及土壤初步采样分析综合表明地块内各监测点位的土壤常规指标 45 项、石油烃(C10-C40)、钒、锑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锌、铊、氟化物未超过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pH 值、硫化物与对照点相近。
本次调查所取地下水样品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满足《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通知中“二类用地筛选值”。除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外,其余指标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高锰酸盐指数(以 O2计)、氨氮、硫化物、钒、铬、锰、铁、铜、锌、砷、镉、锑、铊、铅、铝、钠、汞、苯并(a)芘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标准。
根据初本次步采样分析结果,虽部分点位污染物浓度存在高值接近标准限值,但本地块内所有点位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无相关标准的污染物与清洁对照点浓度相近,因此本地块第二阶段初步调查阶段工作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