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机构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学校资产及来源证明 | ******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法律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事务所第三方机构 | |
2 | 捐赠证明 | ******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法律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事务所第三方机构 | |
3 | 学校资产的证明 | ******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 法律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事务所第三方机构 | |
4 | 变更内容所对应的证明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 | |
5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证明 | ******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法律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事务所 | |
6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申请筹设、设立) | ******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法律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捐赠与受赠双方 | |
7 | 社会团体章程及核准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 行政法规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单位 | |
8 | 变更内容所对应的证明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单位 | |
9 | 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等注销证明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行政法规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税务局 | |
10 | 变更内容所对应的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单位等 | |
11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行政法规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
12 | 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等注销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法规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税务局 | |
13 | 学历证明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人民政府聘任。《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2、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3、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 法律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学校等 | |
14 | 职称证明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法律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人社部门、原工作单位等 | |
15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的证明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 行政法规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专业机构等 | |
16 | 直接从事涉水产品的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 部门规章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防疫部门、卫生部门等 | |
17 | 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评估作价证明 | 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行政法规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法定评估机构 | |
18 | 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行政法规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房管部门或提供住所的单位 | |
19 | 资产变更证明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 行政法规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事务所等 | |
20 | 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 行政法规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房管部门或提供住所的单位 | |
21 |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 行政法规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相关部门 | |
22 | 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前的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法律 |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卫生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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